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這樣理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能怪怪的。
你的依據是那個國賠案件的後續事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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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應該是這個....
大陸人因高雄市政府涉及公共設施管理不當導致死亡,其家屬來台申請國家賠償訴訟案件。而被告高雄市政府把大陸人民視為「外國人」,主張其並無申請國賠的法定資格,但高雄地方法院引據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做過的函釋,認定大陸人民是國賠法第15條所定的「中華民國人」,並非同條規定不適用國賠法的「外國人」,所以判決高市府應予賠償。
然後,行政院以「行政院秘書長函」通令所屬各部會,因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要求停止適用及修改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