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II
法院不是判決小孩為兩人共同監護?如果有一方不從,強制執行當然是執行法院判決,什麼小孩是強制執行標的?
也是,被監護對象是小孩,你要說執行的標的是小孩也行但不是我主要要說的
之前透過律師聯繫要鳥早就鳥,等你開完記者會鳥?會鳥當然最好,如果不鳥那是不是還是要走法律程序?
男方自己也說不希望走到這步不是?可是沒辦法你要達到目的對方又這麼皮只能被迫走這步,那何不就直接走法院?
你開記者會就已經造成傷害,至於小孩他們多少知道爸媽發生什麼事吧,心靈難免受傷,事情既然發生那大人的責任就要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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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上日本家事裁判所且判決發出了「保全命令」 , 小孩要交給男方帶回台灣 , 但女方避不見面才招開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