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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ter-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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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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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ar168
1. 繼承沒有增值稅的問題
2. 沒要賣也沒有增值稅的問題
3. 繼承之後, 想賣才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但好像有原始登記的例外, 不是以繼承登記時間為準的樣子?


以被繼承人當初取得不動產的時間點起算,所以他同事若是繼承取得
以後要賣掉 是屬於舊制免房地合一稅。
(民眾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免徵土地增值稅,若繼承人再移轉該筆土地,在核
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

現在買賣移轉...之後賣掉屬於房地合一稅範圍,所以代書才會要他拉高買價。
拉高取得成本,以後轉手賣的時候…價差低 少繳房地合一稅

爸媽突然有了大筆出售不動產的現金> 萬一走了 申報遺產稅時這大筆現金
要如何交代不見了?

96年以前不動產應該未時價登錄前的,可能難以查得購入成本的資料,國稅局比較不會
核實課稅(土地>土增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
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
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
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
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
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
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
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四計算。
(2)新北市:
ヾ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八計算。
ゝ林口區、樹林區及汐止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ゞ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四計算。
__________________
2007/1/25.天氣晴朗~奶油貓選了一個好日子去當天使了
謝謝妳 油ㄟ~妳帶給我的遠比我所給妳的還要多更多~
唉~ 奶油的圖掛點ㄌ-.-
~ 角落裡藏有你記憶的紙箱子上佈滿了灰塵 ~
~ 漸漸的我學會慢慢地遺忘了它堆放的位置 ~
~ 直到時間過去它的外觀慢慢被侵蝕損壞掉 ~
~ 記憶中的妳又出現在心中不過都不要緊了 ~
~ 學習成長與淡忘才是上天讓我遇到妳原因 ~


肥橘
2001 我在草山上加入PCDVD
2018 我在八卦山山腳下還是在PCDVD
舊 2023-07-27, 04: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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