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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utos.yahoo.com.tw/news/7%E...-144211356.html
引用:
大法官釋字第593解釋內有明言汽燃費的收取並非以控制燃油使用量為目的,而是盡可能依照道路使用狀況與車輛產生的負擔、等比例的回饋在公路養護之中,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第一項中規定了現行免徵汽燃費的類別,編制內軍用車輛,軍、警、消或其他領有特種行車執照的公務用車,外使、外交禮遇之登記車輛等,因其目的性、服務社會的公益性免除汽燃費徵收而由其他用路人負擔尚在合理範圍內,提升交通運輸效率、降低用車總量並提高整體能源經濟性的大眾運輸免徵燃料費也完全可以理解,但再加上目前統計全台超過9萬台的計程車同樣是汽燃費免徵對象,尚且不精準的汽燃費計算方式對用路人來說幾乎等同政府是以溢收款項補貼上述所有族群,具有公益性質的車輛補貼合理,但計程車?同為用路大宗卻不用負擔道路養護的責任,更多的咱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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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開不到一萬公里卻還是得要繳燃料稅的車主覺得十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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