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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DSKINGII
陳明通學倫案「安全過關」 台大:確有指導不周 但未達解聘程度
https://tw.news.yahoo.com/陳明通學倫案「安全過關」-台大:確有指導不周-但未達解聘程度-065045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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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2023年6月14日 週三 下午7:22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被指控論文抄襲,經台灣大學審定後,國家發展研究所的碩士學位雙雙被撤銷,兩人的指導教授、前國安局長陳明通也被檢舉涉學生論文指導不周。檢舉人王鴻薇今天公布結果,指陳明通仍可安心退休。對此,台大校方表示,教評會認定陳明通確有指導不周等違失,但情節未達應解聘的程度。
至於陳明通的退休案仍正在教育部等待核處中,教育部指出,已於今天收到台大函送的學術倫理案結果公文,將據以繼續處理退休案。
台大校方今天以文字回應指出,台大依教師懲處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成立小組啟動調查及檢討陳明通的行政責任。然依教師法,離職教師除有教師法第28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各款情事而得以解聘外,並無其他懲處的規定。經三級教評會(所、院、校)的審議,認定陳明通確有指導不周等違失行為,但因情節尚未達應予解聘的程度,因此做出「不予解聘」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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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H0020040
引用:
第 16 條
1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28 條
1 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
2 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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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抄襲時的身分是在職指導指授,
應該用第 16 條教學不力來辦吧。
怎麼會因離職就不能用這條。
類比軍人在職時洩露國家機密,
退休後案情才爆發出來,
大家覺得可以用退休平民身分來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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