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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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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合議庭此舉是:欲寬其罪,何患無辭?
縱火,此舉已經是不確定殺人範圍的行為,縱火成功,可殺1人也可殺無辜數十數百人
犯意不可謂不大
以後縱火犯都可以指定1人,然後確定目標不在場,再進行無差別滅殺就可逃死

法官想要放人,什麼理由都掰得出來,這就是我國司法
舊 2023-05-26, 12:4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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