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英語: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並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它保障了美國持槍權,亦即公民享有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
為什麼我支持槍支合法化?
原因就在此。
人民如何對抗政府?
當你窮盡你所有的合法方式後,你可以集會、遊行、選舉或是「宣告反抗」。
反抗的方式很多種,但有一種是美國獨有的方式,就是使用及攜帶槍枝。
人民有反抗及防衛的權利,不僅僅是面對自有個人的財產、人身、名譽。也包括跟政府對抗。
更進一步可言,其實美國也有很多非黑幫、非謀利之團體,其個人囤積的槍械、合法火炮,武裝兵器,足已跟一個陸軍步兵連的對抗。你可以稱他們就是恐怖份子。但,只要他們沒有在採取窮盡一切適當手段前,對外向社會採取任何武裝行動,在私人自有的社團保留土地內,沒有任何人能阻止他們使用這些武裝力量。
我之所以提到這些,那是因為台灣多數的人沒有機會如此深入到這樣的地步去瞭解美國文化。
而我正好曾經有體會過。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本條修正案的爭議在於人民(the people)是指前文的民兵(Militia),還是指所有人,也就是對只有民兵有擁槍權還是所有人都有擁槍權有疑問。據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是指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