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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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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今天事主若撐過55歲才過世

就會有保險

所以跟是否已經退保無關

也造成今天的爭議所在

政府應該可以修法 像事主這類case

可以讓事主家屬領回部分補償而非一毛都沒有



如果金管會要出面叫所有的保險都比照辦理(不繳保費還可享有保險福利),我沒意見

如果家屬是需要幫助的人,那是走社會扶助這一環

若是真的修法....
假設放寬到50歲,今天有人49歲以前退保的人掛了,是不是又要再修法?
又再往下修到40好了,39歲退保的人掛了,要不要再修?.....

勞保被當社福提款機還不夠盤子嗎?

不斷挖名目去當散財童子,勞保倒的更快,最後要再來喊爛發?
 
舊 2023-04-14, 04:3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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