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dry2002
今天事主若撐過55歲才過世
就會有保險
所以跟是否已經退保無關
也造成今天的爭議所在
政府應該可以修法 像事主這類case
可以讓事主家屬領回部分補償而非一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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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管會要出面叫所有的保險都比照辦理(不繳保費還可享有保險福利),我沒意見
如果家屬是需要幫助的人,那是走社會扶助這一環
若是真的修法....
假設放寬到50歲,今天有人49歲以前退保的人掛了,是不是又要再修法?
又再往下修到40好了,39歲退保的人掛了,要不要再修?.....
勞保被當社福提款機還不夠盤子嗎?
不斷挖名目去當散財童子,勞保倒的更快,最後要再來喊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