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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a5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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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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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之基本概念,A.有繳保險費(保單有效存續),B.保單有效存續,若有符合保險(保單)契約情事發生,保險公司按約理賠給受益人。換言之,當保險公司受理理賠案件,當然要在符合A的前提之下,再審核發生之情事是否符合保單契約約定。

勞保亦為保險之一種,只是招保一方為政府,要保方為民眾,自然受契約約束,新聞中所述勞保局的規定即契約,要保人於保險時即接受契約條件。此案,不符契約規定,即無法理賠,天經地義。政府辦的勞保相對於民間保險公司的保險相對來說,比較照顧要保方,但也不是做慈善事業,有所必應!

試問認為不合理者,若您是保勞局承辦員,您要違法(違規)行政嗎?若您是勞保局長官,試問您要首開惡例嗎?更遑論什麼充公不充公的問題?這只是不甘願的一方的說詞,根本沒有這個問題!或許這個案例可以成為勞保局對民眾一個很好的一個宣導教材,即民眾年紀大了,因離職退保時,如果想要有個替代方案(找其它職業公會保勞保,但合法性有待商確)或是其它保險方案者(例如國民年公保險),應該怎麼做?勞保局有義務在官方網站或是甚至媒體對民眾宣導,總比日後再發生類似案件,再來無端背黑鍋的好。
 
舊 2023-04-13, 11:40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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