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本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本法。反之,如該國並無國家賠償的法令,或雖有國家賠償的法令而不適用於我中華民國人,則該外國人即不能適用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條文:本法第15條)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E1BE2F1354A5CA4
意思是該外國人的國家如果他們的國賠法也會賠外國人
那我們的國賠法就可以賠他
但本判例認為那個人不是外國人
又另當別論
此外若不適用國賠法的情況
應該就是另外要自己提起民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