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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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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引用:
作者hillhsu
要給更生人機會.....不要歧視更生人..

坤輿不曉得會不會被新縣長翻盤....


把公投票攜出場外者就可能被褫奪公權了。
殺人這種重罪居然不用褫奪公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50
引用:
第 41 條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46 條
1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
舊 2022-11-28, 01:34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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