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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oversky.
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所以能規定
直轄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而不是二十三歲,
是因為現行憲法 130 條就說了「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所以要讓十八歲的人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直接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可以了,
根本就不需要修憲。

然後現在要複決的修正案條文,
還是寫「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也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改,
修正案後面那句「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根本毫無作用,
就是脫褲子放屁。

https://i.imgur.com/EIJujI9.png

還是要修憲....因為是「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要兩者之和,不能牴觸,
不然憲法寫心酸的......

因為憲法比較難修,所以先動憲法,選罷法之後可以慢慢磨
這法通過門檻不低喔~因為要過選舉人數半數,不是投票人數
要超過962萬票同意才算過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72...t-eighteen-vote
 
舊 2022-11-25, 05:44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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