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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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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接下來是法律位階的問題...這也是法學理論的範圍
憲法>法律>命令...
每一層還有一些東西可以補充,特別法,施行辦法....我懶得打了
不是什麼事...都要講到憲法
憲法只是告訴你...有這個權利(你有參選權)
但是權利的範圍大小態樣...是由法律定義完整的(23歲才可以參選...)


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所以能規定
直轄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而不是二十三歲,
是因為現行憲法 130 條就說了「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要讓十八歲的人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直接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可以了,
根本就不需要修憲。

然後現在要複決的修正案條文,
還是寫「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也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改,
修正案後面那句「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根本毫無作用,
就是脫褲子放屁。

舊 2022-11-25, 04:57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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