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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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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polor
請問鳥大您說的[法理上]的意思及由來是?
現在的憲法130條不就是明訂,投票權是20歲、參選權是23歲,是以年紀做區分。
現在的選罷法為啥30歲才能選市長、26歲選鄉長沒有違憲?



法學理論....有這本書名,但我的意思不是指這本書...

《憲法》規定的參政權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由於參政權屬於公民權利,,必須先具備法定的年齡及相關資格條件,才可以享有。

後面那些不說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就基本四權
創制、複決....是公民對法律條文的參與權
選舉、罷免....是公民的人身本權

選舉權再分下來,就是選舉(投票)和被選舉(參選)...
投票權...是公民參政權中....最廉價的..你是公民,你就有資格投票了

整個..就是法學理論,法學架構....
要講得更細..得去翻書了

接下來是法律位階的問題...這也是法學理論的範圍
憲法>法律>命令...
每一層還有一些東西可以補充,特別法,施行辦法....我懶得打了
不是什麼事...都要講到憲法
憲法只是告訴你...有這個權利(你有參選權)
但是權利的範圍大小態樣...是由法律定義完整的(23歲才可以參選...)

總不能你闖紅燈被開了罰單,然後你要告警察開罰單違憲吧
你有行的自由啊...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所以...18歲有參選權...沒問題啊,如果你同意18歲有投票權的話
至於幾歲可以參選什麼....另外選罷法規定就好....
(就像你有投票權,但是今年沒選舉...那有權利也沒用)

因此,你的問題應該是
是否可以把23歲選里長的資格下修到18歲...

投票權的問題還很多嘞
智障,精神病能否有投票權的問題
坐牢,當兵,不在籍投票的問題
舊 2022-11-25, 03:59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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