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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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說的對ㄟ,以現有的[選罷法]那為什麼 26歲選里長、30歲選市長沒違憲阿??
40歲選總統是憲法也有訂定的,應該就不用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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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錯的,目前的選罷法在里長、民意代表只有一條
第24條
1.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因為跟目前憲法一樣是23歲,當然不違憲,但如果憲法被選舉改為18歲,然後子法沒有例外的全面封殺18歲,這當然會造成整個24條選罷法作廢。
又是一次惡搞公投法的不良示範
公投理論上一種投票只能表示一種意思,這次非得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綁在一起,讓只贊成一部份的人該如何投票

反正就是擺明偷渡,所以偷渡成功會怎麼修選罷法.....當然這些人不會就只動這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