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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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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肥羊
依111年3月28日立法院公告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不負責任推測,當兵想辦法請假的有錢人
話說這條文一通過,總要有一項被選舉之權通過,那就是村、里長
以後當兵役期不是要延長,想當年我都會花錢報考高普考來合法請假,出來放風兩天,只要伍萬元保證金的村、里長,登記、抽號碼牌,都可合法各請一天,還有競選活動期間,加投票日另外六天,總共8天合法請假

選罷法規定役男不得參選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20010&flno=27

引用:
作者polor
假設性: IF 公投通過,18歲有[選舉]及[參選]權,且將參選變數設定為[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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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R大,才要問
1.[憲法]與[選罷法]哪部法,視為母法?
2.[原版選罷法]是否要因為[新版憲法]而需修改原23歲至18歲可參選立委?

如果真的不行,那限制30歲選直轄市長就違憲了,上面那個役男不能參選也是。

要牴觸應該是,憲法規定18歲以上,但選罷法卻說3歲就能參選。
舊 2022-11-25, 11:25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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