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金聖怨嘆
選舉人我沒意見,被選舉人下修其實就是為政2代、政3代開門,
試想一般人18歲都還在讀大一。誰有本事當被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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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1年3月28日立法院公告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不負責任推測,當兵想辦法請假的有錢人
話說這條文一通過,總要有一項被選舉之權通過,那就是村、里長
以後當兵役期不是要延長,想當年我都會花錢報考高普考來合法請假,出來放風兩天,只要伍萬元保證金的村、里長,登記、抽號碼牌,都可合法各請一天,還有競選活動期間,加投票日另外六天,總共8天合法請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