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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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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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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wens
憲法是說"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所以還要符合選罷法所設定的條件,
不是說年紀一到,無論如何都能選或被選。


被選舉年齡也有修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s://2022.cec.gov.tw/article/con...article%2FA0135



假設性: IF 公投通過,18歲有[選舉]及[參選]權,且將參選變數設定為[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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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R大,才要問
1.[憲法]與[選罷法]哪部法,視為母法?
2.[原版選罷法]是否要因為[新版憲法]而需修改原23歲至18歲可參選立委?
舊 2022-11-25, 11:1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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