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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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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你沒看到我想講的重點

若只因為精神疾病不判死 而把精神疾病因素移除判刑要素

那會是場災難

因噎廢食


我更前面有講過
重大刑案不應該列入考量
有精神疾病脫光衣服到街上裸奔那種本來應該觸犯妨害風化
但在我的前提非重大刑案情況下可以不罰
而且你舉的例子你可以再想想
我照顧你照顧得很久很辛苦
我受不了了所以我就可以拿斧頭劈了你嗎
很可憐
但如果不拿精神喪失為理由減刑
我還是可以找一些其情可憫的事證判輕一點的啊
為何要用精神疾病這條讓一些重大刑案的罪犯拿有機會拿來脫罪
說穿了
哪個會殺人的精神都沒有問題?
那乾脆寫說殺人者皆可減刑不就得了
舊 2022-10-26, 01:3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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