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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有的說法都可以跳過忽略,選我正解。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你只要是非營業人,除非另有約定(合約、文字、口頭都算,但對造需要證明)不然約定之金額都是稅內含,你拿到的發票是二聯式的。
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二十萬銷售金額罰鍰兩千元,另外還要更正發票二聯式稅內含給你,損失一萬二,得不償失,而且國稅局抓這個輕輕鬆鬆就有業績,把這些內容節錄給廠商看,看他要不要賭賺一萬還是賠一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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