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11 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十、 委託研究計畫性質屬連續性計畫者,得以多年期研究計畫辦理委託,並得分年填列需求經費。
十一、 委託研究計畫於研究期間,計畫案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研究人員及經費使用,未經本部同意,不得變更。
十五、 受委託者應依契約書所訂時程提送期中及期末報告,由委託單位辦理審查作業,
委託單位得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代表等召開審查會議。
邀集之學者專家以該委託研究計畫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全程參加為原則。受委託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或執行。
十七、 委託研究計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
將成果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
注意事項
一、 研究發展之分類及定義:
(一) 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以改進機關業務或作為政策研擬參考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二) 科學或技術類研究:
1、 基礎研究:以增進科學知識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2、 應用研究:利用科學研究成果,嘗試確定及開發技術、材料、製程、方法、
設施或技藝於科學發明或技術改良方面之可能性,以提升科技水準之研究。
3、 發展:利用科技知識於潛在之新產品或新服務之設計、發展、測試或評估,
或既有產品或服務之改良,以滿足特定需求或目標為目的之行為。
四、 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五) 委託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歸本部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
未經本部書面同意,受委託者不得對外發表。
經同意發表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六)
受委託者對計畫案之契約內容及本部業務機密,應負保密之義務。
五、 委託研究計畫書及期中、期末與成果報告撰寫格式:
(三) 期末及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 除前開期中報告章節內容,正文之前應加列報告「提要」。
2、 研究調查問卷、本部審議意見、各項座談會紀錄及研究主持人之修正說明、
相關訪問紀錄(含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3、
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4、 受委託者提送印製完成之成果報告時,應附該報告電子檔。
5、
研究報告之內容及撰寫方式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七、 登錄GRB系統:
(一)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簽訂後,受委託者應將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GRB系統,並作為第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二) 期中、期末及成果報告應依時程登錄GRB系統;計畫完成後,受委託者應將報告全文上傳至GRB系統,並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三) 計畫內容增修異動時,應即時至GRB系統更新。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確有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
得於系統中勾選相關註記,系統將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但計畫完成後仍應將成果報告摘要上傳至GRB系統,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