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7-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作業須知
四、科技計畫依研究方式分類如下:
(一)自行研究: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自行辦理。
(二)委託研究或辦理:依政府採購法勞務委託公私立學校、研究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補助研究: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四)合作研究:依本會相關法令規定或協議,與公私立學校、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合作研究辦理。
八、
本會或所屬機關與受委託或補助者應簽訂勞務採購或補助科技計畫契約書。
十一、科技計畫進度之管制及成效考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主持人應按時提送季報、期中、期末摘要報告、研究報告及成果效益報告。
(二)審查原則:
(三)查核作業:
十二、本會或所屬機關應依契約書約定辦理委託研究或辦理計畫驗收作業。
研發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收困難者,委託機關得聘請其他專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