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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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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引用:
作者sparc10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1

《刑法》怎樣的行為構成恐嚇罪?
https://www.wlaw.tw/case-info.asp?id=406

《民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mpensation/96


還有第 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1

引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舊 2022-09-16, 01:1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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