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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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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引用:
作者EAC212

我以為原則上都是不應考慮這種"關聯性"的,
就如前面有網兄跟我説,以第三者的角度去制定.
目前為止看到的大概就只有 某些刑罰對直系親屬有加減.
如果還要再加上其他的"關係"......雖然不是不能,但我覺得意義不大而且會增加判定複雜,認識多久算熟?交往多深算密切?
而且我以為應該不是罰多重才能讓人滿意,
而是再犯可能,如何避免再犯,
雖然司法相關人士都一直再強調這些,
但是實際上..都是不出事不理,
新聞裡不也都有看到,有些家庭裡有問題人物,到處求助也是各種踢球...


動機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罪動機

我想我說的應該是這個。

如你所說並沒有明確定義,全靠法官自己判定。
 
舊 2022-09-09, 12:54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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