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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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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LeeMichael
所以到底鄉民覺得應該判多重?
那為什麼不是 25-30年

今天的問題不是應該判多重吧,
任何一個數字你都可以再去提為什麼不是另一個數字,沒完沒了.
今天問題是,這樣都能判未遂?!
你去問任何一個一般人..沒有"被法律訓練過"的人,法官判這個案件是"重傷害未遂",
我相信多半會覺的不可思議!
以及..兇嫌就已經是再犯了,這樣的判決是徒具形式還是真有考慮到矯正可能?

引用:
作者blueck
整串看下來感覺法規似乎少了一個東西,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連性。
欠錢不還被砍、黑吃黑利益糾紛這種,加害與被害有相當程度關係的,這種通常民眾無感。
本串討論的加害人與被害人是無關係的,之所以受矚目是因為你我都有可能遇到。
問題可能會是傷害對無怨無仇的人,是否需要加重其刑,才能讓人滿意?

我以為原則上都是不應考慮這種"關聯性"的,
就如前面有網兄跟我説,以第三者的角度去制定.
目前為止看到的大概就只有 某些刑罰對直系親屬有加減.
如果還要再加上其他的"關係"......雖然不是不能,但我覺得意義不大而且會增加判定複雜,認識多久算熟?交往多深算密切?
而且我以為應該不是罰多重才能讓人滿意,
而是再犯可能,如何避免再犯,
雖然司法相關人士都一直再強調這些,
但是實際上..都是不出事不理,
新聞裡不也都有看到,有些家庭裡有問題人物,到處求助也是各種踢球...

引用:
作者cjc6565355
經過蟲大跟我釋疑
我大概了解他們對該條文的詮釋看法
但我對該條(重傷害未遂)的認定.我認為應該他本身是有問題的
我不是說他們法律專家的認定不對(因為條文就寫在那邊)
而是有的法律條文是錯的或者不合時宜的
應該改進才對

你前面提的
在醫學重大突破任何重傷都可被治癒恢復後,
{重傷既遂}的存在意義?!
我覺得這問題也是很針對重點..
某些法條不合時宜的問題,常被人垢病..
同時法條沒明確寫的,也造成擴大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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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2-09-08, 12:33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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