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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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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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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第271條殺人是十年以上
第278條重傷害是五到十二年
可以推論當初立法者已經考慮到你提的問題!
以往的觀念都是"好死不如賴活著"
安寧醫療亦不過是近些年的事
要以"生不如死"去設定刑度
應該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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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制度是生不如死就回歸到民事賠償
但那種東西常常都是若有似無
民事也要不到
刑事也不夠重
那不是法條出問題該調整
難道是被挖眼的人有問題?
如果立法後即刻永遠完美不可撼動
那應該宣布即日起所有法條禁止修法
會有什麼爭議就拿出來討論
而不是預設一種我就是不想改變現狀的態度去面對問題
產生爭議不代表就是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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