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引用:
作者傳說
第271條殺人是十年以上
第278條重傷害是五到十二年
可以推論當初立法者已經考慮到你提的問題!

以往的觀念都是"好死不如賴活著"
安寧醫療亦不過是近些年的事
要以"生不如死"去設定刑度
應該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目前的制度是生不如死就回歸到民事賠償
但那種東西常常都是若有似無
民事也要不到
刑事也不夠重
那不是法條出問題該調整
難道是被挖眼的人有問題?
如果立法後即刻永遠完美不可撼動
那應該宣布即日起所有法條禁止修法
會有什麼爭議就拿出來討論
而不是預設一種我就是不想改變現狀的態度去面對問題
產生爭議不代表就是做錯
     
      
舊 2022-09-08, 11:24 AM #1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kjfso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