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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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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條殺人是十年以上
第278條重傷害是五到十二年
可以推論當初立法者已經考慮到你提的問題!

以往的觀念都是"好死不如賴活著"
安寧醫療亦不過是近些年的事
要以"生不如死"去設定刑度
應該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引用:
作者dkjfso
你看刑法第10條重傷害的定義
這些也沒有定出各別的量刑差別為多少
那個是留給法官心證
法條上只要定義出哪些重傷害之部位或程度比照殺人
未遂者以未遂犯罰之
法官再去看殺人罪的量刑範圍去判就好

而你舉的人彘的例子也很好
把人弄成類似人彘但不傷害主要生存機能使其不死

這是比死還要痛苦
竟然只要5~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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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2-09-08, 10:52 A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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