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引用:
作者傳說
重傷害的極限應該是"人彘"?
刑度反推下來
雙眼失明的刑度該定在那裡?
斷肢斷在腳腂、膝蓋、大腿根部的量刑該不該有差別?

你看刑法第10條重傷害的定義
這些也沒有定出各別的量刑差別為多少
那個是留給法官心證
法條上只要定義出哪些重傷害之部位或程度比照殺人
未遂者以未遂犯罰之
法官再去看殺人罪的量刑範圍去判就好

而你舉的人彘的例子也很好
把人弄成類似人彘但不傷害主要生存機能使其不死
引用: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比死還要痛苦
竟然只要5~12年
舊 2022-09-08, 10:28 AM #1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kjfso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