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引用: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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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條是未意圖使人重傷
278條是有意圖使人重傷
這個嫌犯適用於278條
而重傷定義在
刑法第10條
引用: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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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嫌犯以未遂犯罰之
表示女店員未達「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的程度
尚該慶幸
如果有的話法官就不應該這樣判
然而有重傷意圖卻只造成輕度或中等程度傷害
應該要判多久?
這個部分我覺得為什麼大家會覺得不平
因為雖然說挖眼睛不會死
但如果失明了真的跟死會差很多嗎
或許死了還比較乾脆不那麼苦
殺人未遂要看
刑法271條
引用: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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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挖眼睛讓你生不如死的刑度比你直接殺了他還來得輕很多
這讓人覺得生命並沒有真正受到保障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在重傷害的定義上再啄磨
某些重傷害是不是應該上調到殺人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