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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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5
我前面就寫了一個超直白的差異: 等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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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情緒勒索而已。不可能不考慮事不關己的看法。換個情境,當大家說病入膏肓的病患,為什麼不安樂死,旁邊有的人說,如果你是家屬就會不同了。還有很多情境都是一樣,其實說得很好,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當然不同,但很多事情都不是看你的情緒與感受,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是當事人最大,事情只是更亂。
所以到底鄉民覺得應該判多重?
那為什麼不是 25-30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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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5
其實這更是突顯一個問題, 精神有問題的神主牌要怎麼處理?
法律人很明顯兩手一攤說有這條文, 不是他們的錯.
(他們只是有權判決)
那社會就要自己思考, 既然這個問題去法院永遠都是這個結果.
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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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以前修公司法概論的老師問我們的
法律是甚麼?是埃及人的「秤心」儀式?是情緒勒索?棒子蘿蔔?宗教教條?還是拿著皮鞭戴著貞操帶?
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