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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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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李多慧埋骨首爾。
文章: 832
To EAC212:

重傷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而 傷害罪、重傷罪在第277、278條。重傷的定義在前面!
簡而言之,就是牽涉到法律案件,務必委任律師!
由於法律中有太多東西,自己為自己辯護很吃虧。

舉例來說:台北地檢署針對泄密案卻以證人身份傳喚馬英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證人不能選任辯護人(律師)!
馬作證當下比較吃虧!馬後來就被當成被告,然後被移送到法院審理!詳見附註。

PS: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01&flno=27

黃世銘被指在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游說案中,涉嫌洩密,在特偵組公布案情之前,私下向馬英九總統報告。
馬英九以證人身份接受台北地檢署詢問。
https://hk.news.yahoo.com/%E9%A6%AC...-162200206.html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起訴書+馬英九答辯內容)
https://plainlaw.me/2017/03/14/ma-ying-jeou/
 
舊 2022-09-07, 09:51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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