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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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jc6565355
為啥傷害罪就沒有傷害未遂呢??
蟲大跟我的回覆是:{另外傷害罪不以無法恢復為結果條件,所以只要受傷就是傷害既遂了。}
別人拿棍子要打我.一直打
但我一直閃.他打不到
這樣不是傷害未遂嗎??
還是另有法律條文可告?
恐嚇罪?妨礙自由罪?還是沒打到我就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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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不懂法律.
我只能用我以為的一般的中文理解能力去看"法條".
如果我來解釋為什麼沒有你問的傷害未遂,可能是因為.
"重傷害"就是包含在傷害罪裡。
刑法23章 傷害罪_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上就是只有『傷害未遂』而不是『重傷害未遂』..
因為搜查法條我是找不到『重傷害罪』這個條目的,
但為什麼會『重傷害未遂』這個詞呢?
我猜想是因為..所有的法律人自己都不能接受,明明受害者受傷了但要寫成『傷害未遂』,
這誰能接受?!!
所以各方法綠人士就開始不同的法律見解了!!!
這是我的猜想!!
至於法綠人的解釋,
説實在的,他可能是有意為之? 或中文邏輯和我就完全不一樣,這我不知道。。
我通常是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他答非所問的機會非常常見。
比如您在#88的問題很明顯是在問 因醫療技術...........
常理來說,當人體受到傷害後,要恢復就只有二種情形,
1.自愈-輕微傷勢通常會自愈
2.醫療 - 較嚴重的傷勢若不透過醫療幫助,不但不會自愈,甚至可能致死!
但法綠人的回答................
我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跟本...答非所問...
至於別人拿棍子攻擊你,因為你的閃躲而雙方都沒人受傷時,
依現有的例子....我以為是 高機率是對方沒有違法...我們也無法可提告,甚至我也不認為警察會受理,因為沒人受傷呀!
至於..對方會不會持續企圖攻擊你................
直到你被打傷之前...目前的司法我是看不到有對於你這個例子能提供任何幫助。
換句話説,台灣目前的法律,我是看不出有多少保護一般免受傷害的功能,除非你受到傷害,
法官只會說。。你可以奪棒呀,你可以逃跑呀,然後呢? 等你跑不動後被打傷打殘了,
法官可能會説。恩。對方傷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