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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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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c656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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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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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惡蟲
事實上,真的要講的話,在斷手的當下,只能算普通傷害而已,而非重傷害。
要成立重傷害,就是要送醫後,一般醫療手段無法回復,才會成立重傷害。
如果一般醫療手段即可讓手臂回復原狀,那就是只有普通傷害的結果。
基於重傷害故意著手犯罪,結果普通傷害,論重傷害未遂。
又,如果送醫後,基於己意不接回手臂,因果關係中斷。
如果事後醫生評估,當時接回手臂是可以完全回復的,那麼一樣只能論重傷害未遂。
除了(在斷手的當下,只能算普通傷害而已)感覺有點怪怪的
其餘解答尚可理解
乾蝦解答
2022-09-07, 08:0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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