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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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jc6565355
有個疑問
若被A砍斷一隻手臂
我不想把斷臂接回來
A應該算重傷害吧
若被B砍斷一隻手臂
醫院把我接回來醫好了
B應該算重傷害未遂吧
這樣不是有點矛盾嗎?
同樣是砍斷手臂
卻有不同判法
百思不得騎姊
一般人的想法應該不都是
已經砍斷別人的手是事實了
不就是已經重傷害了嗎?
為何把斷臂接回來就變不是了呢?
我想這是一般人回質疑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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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真的要講的話,在斷手的當下,只能算普通傷害而已,而非重傷害。
要成立重傷害,就是要送醫後,一般醫療手段無法回復,才會成立重傷害。
如果一般醫療手段即可讓手臂回復原狀,那就是只有普通傷害的結果。
基於重傷害故意著手犯罪,結果普通傷害,論重傷害未遂。
又,如果送醫後,基於己意不接回手臂,因果關係中斷。
如果事後醫生評估,當時接回手臂是可以完全回復的,那麼一樣只能論重傷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