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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c656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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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
引用:
作者惡蟲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法律規定的未遂犯定義就是黃字的部分。
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但是最後構成要件結果沒有發生,就是算未遂。

至於說是否出於己意中止,還是說因為其他因素而沒有發生結果,影響的就是量刑。畢竟中止未遂是有機會可以免刑的,障礙未遂卻最多只能減輕而已。

而且未遂的類型前面也貼過了,自己貼的東西都沒辦法理解嗎?

有個疑問
若被A砍斷一隻手臂
我不想把斷臂接回來
A應該算重傷害吧

若被B砍斷一隻手臂
醫院把我接回來醫好了
B應該算重傷害未遂吧

這樣不是有點矛盾嗎?
同樣是砍斷手臂
卻有不同判法
百思不得騎姊

一般人的想法應該不都是
已經砍斷別人的手是事實了
不就是已經重傷害了嗎?
為何把斷臂接回來就變不是了呢?

我想這是一般人回質疑的地方吧
 
舊 2022-09-07, 07:57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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