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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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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引用:
作者yth
我好像有答案了 參考一下

加重結果犯是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過失加重結果
所以法條寫的是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重傷 而非重傷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基於傷害之故意+有致加重結果之預見可能性=該當重傷害之罪
而重傷結果未發生 所以是未遂

醫療技術確實會導致既未遂的結果

另外 目前應該還在論罪階段


觸犯刑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就是重傷害罪,加重結果犯又是另外一回事。

甲和乙在車流量大的馬路口打架,乙打輸了逃跑,結果乙被一輛車撞上變成殘廢,流量大的馬路口原本就是危險的地方,甲的犯法行為造成一定的加重後果(致使乙變成殘廢),這是加重結果犯的意涵。
舊 2022-09-07, 05:25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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