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yth
我好像有答案了 參考一下
加重結果犯是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過失加重結果
所以法條寫的是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重傷 而非重傷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基於傷害之故意+有致加重結果之預見可能性=該當重傷害之罪
而重傷結果未發生 所以是未遂
醫療技術確實會導致既未遂的結果
另外 目前應該還在論罪階段
|
不對。
加重結果犯指的是故意犯罪,但產生侵害法益高於原本故意的結果。
加重結果犯的法條都是XX致○○的類型,如傷害致重傷、傷害致死、強盜致死等。
預見可能性通常是在論過失犯,既有故意,又何必去討論過失?
未遂又是不同類型的問題,不要混為一談。
又,順便補充一下。
就是否既遂是以審判當時的情況而定,法官有可能會等待醫療結果,以便判斷究竟是構成既遂或未遂,但是不會無限期等待。
當已經過一定期間之治療,如果被害人的傷勢尚未痊癒,仍處於功能尚未回復、減損的狀態,而且以當時的醫療技術來看,被害人的傷勢無法達到功能健全的狀態,那就還是會算既遂。
所以在下判決當時,法院都會函詢醫院,請醫師就其專業判斷,被害傷勢回復痊癒可能性有多少,來作為既遂未遂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