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網兄貼的連結.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5445
按立法者在重傷害概念中所要求的「毀敗或嚴重減損」,是否應要求持續性、長期性,學說及實務上存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採取最嚴格的立場,認為須限於「終生無法回復」的情形,而學說上最寬鬆的立場則是主張應依「傷害當時」的情狀認定(亦即不應考量事後的診療、恢復狀況)。
我覺得這是很詭異的情形,
這等於是佛心法官在判決時,可能主觀認定受害者即使現在正在加護病房,但其傷勢在有生之年一定會治好,
因此就給行兇者傷害未遂的判決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