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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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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leeko
刑法上的故意不是這樣推演,你存心讓對方骨折,或是你明知道你的攻擊會造成對方骨折的狀況下依舊為之,這是刑法上所認定的故意,醫療技術能否讓受害者復原是一回事,觸犯刑法的故意要件而論處重傷害罪又是一回事,剪掉GG也是相同的故意。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我好像有答案了 參考一下

加重結果犯是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過失加重結果
所以法條寫的是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重傷 而非重傷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基於傷害之故意+有致加重結果之預見可能性=該當重傷害之罪
而重傷結果未發生 所以是未遂

醫療技術確實會導致既未遂的結果

另外 目前應該還在論罪階段
 
舊 2022-09-07, 04:18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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