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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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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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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th
您是說 例如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嗎?
因為這是審理的事實最後呈現的狀態
(白話講就是1.2審 3審僅針對前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不再加入新事實)
(新事實新證據則可開啟再審程序)
所以基於訴訟程序的進行 只能選擇那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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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網兄貼的連結.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5445
按立法者在重傷害概念中所要求的「毀敗或嚴重減損」,是否應要求持續性、長期性,學說及實務上存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採取最嚴格的立場,認為須限於「終生無法回復」的情形,而學說上最寬鬆的立場則是主張應依「傷害當時」的情狀認定(亦即不應考量事後的診療、恢復狀況)。
我覺得這是很詭異的情形,
這等於是佛心法官在判決時,可能主觀認定受害者即使現在正在加護病房,但其傷勢在有生之年一定會治好,
因此就給行兇者傷害未遂的判決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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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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