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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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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引用:
作者yth
目前的實務上是這樣解釋沒錯
而且是隨著醫療技術的演進而修正
就是
以以前的醫療技術治不好=重傷既遂
現在醫療技術進步了 可以治好=重傷未遂

但是有一個奇怪的地方
因為行為必須出自故意
如果我今天認知到
我所做的傷害 現今醫療皆可治癒
所以我實施了法條中的可能致重傷的行為
例如
我把他打成四肢骨折 但是我知道 骨折會好 所以我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刑法重傷定義)之故意
這樣怎能說是重傷而未遂?
還有
將男友生殖器剪斷,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https://pipigy.pixnet.net/blog/post...%87%8D%E5%82%B7)
剪下陰莖並將其丟棄(無法找回) 也是重傷未遂?
因為殷經(被打星號了...


刑法上的故意不是這樣推演,你存心讓對方骨折,或是你明知道你的攻擊會造成對方骨折的狀況下依舊為之,這是刑法上所認定的故意,醫療技術能否讓受害者復原是一回事,觸犯刑法的故意要件而論處重傷害罪又是一回事,剪掉GG也是相同的故意。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舊 2022-09-07, 03:56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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