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26
引用:
作者EAC212

報導指出
法官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

你貼的那篇我進去看了看..
故意重傷罪,與故意輕傷致重傷罪二者的區別.
有誰認為挖眼案是行兇者是『想讓人受"輕傷" 只是進一步引發成重傷』?!!
當然啦.
我並不知道挖別人的眼睛會有輕傷和重傷的分別..
重傷的定義是法綠裡自己定義了.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法綠裡也定義了.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某些法綠人在看本案時認為這叫作未遂...

那個連結是用來回答羊兄的疑問,跟此案無關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砍斷手腳被超神外科醫生接回來治療復健完畢完好如初
所以不算重傷害?

這個要看專家怎麼認定,神醫才能治算不算難治?

引用:
作者oversky.
刑法原文那來的「永久」兩字?
法規條文可以這樣惡意曲解的話,
那開車就不會有超速,
畢竟暫時超速不算超速,
開到後來總會降速停車。

主要是綜合第六款的「重大不治或難治」所做的見解,嚴重減損還要加上不治或難治。

查了一下其實也有各種看法,最寬鬆的就是傷害發生當下「曾經」嚴重減損就算,
目前法院則是採取嚴格的定義,如果之後能從寬認定,我個人也是沒什麼意見。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5445
https://www.lawyerli.tw/l/%E3%80%8C...BD%AA%EF%BC%9F/
舊 2022-09-07, 02:21 PM #6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