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我愛E奶
砍斷手腳被超神外科醫生接回來治療復健完畢完好如初
所以不算重傷害? 
|
目前的實務上是這樣解釋沒錯
而且是隨著醫療技術的演進而修正
就是
以以前的醫療技術治不好=重傷既遂
現在醫療技術進步了 可以治好=重傷未遂
但是有一個奇怪的地方
因為行為必須出自故意
如果我今天認知到
我所做的傷害 現今醫療皆可治癒
所以我實施了法條中的可能致重傷的行為
例如
我把他打成四肢骨折 但是我知道 骨折會好 所以我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刑法重傷定義)之故意
這樣怎能說是重傷而未遂?
還有
將男友生殖器剪斷,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剪下陰莖並將其丟棄(無法找回) 也是重傷未遂?
因為殷經(被打星號了)不是生殖功能 睪丸才是
所以 我沒有使其"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刑法重傷定義)之故意
怎會說是欲致重傷而未遂?
有請網兄協助解惑 感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