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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指出
法官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
你貼的那篇我進去看了看..
故意重傷罪,與故意輕傷致重傷罪二者的區別.
有誰認為挖眼案是行兇者是『想讓人受"輕傷" 只是進一步引發成重傷』?!!
當然啦.
我並不知道挖別人的眼睛會有輕傷和重傷的分別..
重傷的定義是法綠裡自己定義了.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法綠裡也定義了.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某些法綠人在看本案時認為這叫作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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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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