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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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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1
引用:
刑法
第 10 條
4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917545
引用:
今年29歲的潘女9月26日在超商工作,因提醒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楊姓男子戴口罩,遭楊男徒手戳眼,
一度差點失明
,雙眼及鼻樑重創,經高雄長庚醫院耳鼻喉科、眼科、整形外科2次手術治療,目前潘女恢復良好,視力逐漸恢復,並於10月14日出院。
潘女被攻擊之後有段時間嚴重減損視能,這樣還叫未遂?
那假設政府無理由抓人關起來,過十幾年才放人出來。
因為最後得到自由了,所以是妨害自由未遂?
2022-09-06, 07:5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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