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了一下法條...未遂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e=C0000001&bp=4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被醫生救治回來也算未遂?!!!
這某些法官也太替罪犯著想了...
維基.
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81%82%E7%8A%AF
形式上區分
著手未遂,又稱為未了未遂,指完成著手,但尚未完成實行行為。
實行未遂,又稱為終了未遂,指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
實質上區分
中止未遂:又分為「己意中止」與「防果中止」,前者顧名思義是犯罪者出於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行為,使得結果不發生,例如:停止開槍;後者則是積極地防止結果發生,例如:下毒後幫助解毒。
障礙未遂:指犯罪行為或結果,因為外來的干涉,使得犯罪行為無法繼續或結果不能發生。
不能未遂:又分為「絕對不能」(der grob unerstandige untaughliche Versuch;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與「相對不能」(der normale untaughliche Versuch;普通的不能未遂),前者例如:以稻草人詛咒他人;後者例如:準備射殺他人,卻忘記裝填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