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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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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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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惡蟲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被害人的眼睛有救回,所以論未遂犯,未遂一般是採減半,也就是說法定刑是2年半至6年間的有期徒刑。
不
你錯了
這裡的鄉民比較希望看到被害者的眼睛救不回來,然後犯人成為既遂犯,如他們所願被判12年...
2022-09-06, 04:4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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