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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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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引用:
作者yth
這是人事法規的領域
人事法規彙編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Type=1&Index=1)

更甚者
還有刑法公務員的區別
因為刑法針對公務員有特別規定
除了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以外
刑法本身還有加重的規定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還有個「廣義公務員」。
像最近的案例 1922 ,
適用那些法就是問題。

國家賠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I0020004
引用: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舊 2022-07-13, 10:55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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