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
這個問題有點難
如果看單一行政法 其實都是一門學問
而且可能是一門大學問
尤其是跨不同領域
那真是令人難以理解
一般行政法課程所講授的
不會是各行政法的內容
除非是專為該法開的
行政法講的是原理原則
通常會跟基本權有關
因為行政法常常會限制人民
所以釋憲會跟行政法有關
再來是會講解行政程序法
因為這也是機關要遵守的
如果未遵守 該處分可能會無效
而行政訴訟是由法官所裁判
也會回歸原理原則
一方面是因為法官極少是熟悉另一個領域(可能還要是行政機關 才會熟悉某行政法)
才來當法官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做成處分時 通常有極大的可能 是依照該行政法
所以不會有錯
只會牴觸上位概念(就是人民的基本權 也就是憲法)
您所舉的例子
1是刑法問題
2是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權責或是執掌的問題
因為一個組織可能管理該主要業務 但是其轄下有其他業務
3跟4是專業行政法問題 這有其法規架構 上下位階等 如果沒有涉獵過該領域
可能有見樹不見林問題 或是 渺無邊際的感覺
總之
很難透過熟悉一套規則
就對所有的行政法了解通吃
只能透過不斷的熟悉涉獵來充實了
另一個判斷的標準就是合理性
這是制定法律的出發點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