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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跳海人
台灣所謂"半薪"養離職員工的合法條款....
看看國外那些個黃金降落傘
有些地區更是沒有相對應的合理價金就直接被宣告無效
從事非自己專業的工作或慘業,損失的不只專業的酬薪,更常伴隨的是專業技能的閒置和退化
如果今天法令直接把法令改成雇主要求簽約需一次性給付2年 300%以上的薪水和獎金
就不會常有浮爛簽競業禁止的離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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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早個10年我應該連想都不想就回絕
但現在有年紀了,只能跟著浮浮沉沉
今天談完,公司說簽這個是因為要公發,股東跟投資者要求要簽
相對都有簽的會給予一定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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